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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府2008-2010年将为老年人办8件实事

    作者:  编辑:  来源:浙江省老龄办   日期:2009-02-27  阅读:

    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大困难老人社会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00万人以上,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最低救助额不少于50元。建立临时社会救助制度,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因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临时救助。责任部门为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

    二、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待遇标准。每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提高精减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人群的老年生活待遇;妥善解决破产、关闭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百岁老人养老补贴标准,到2010年,从目前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鼓励各地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责任部门为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

    三、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全省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050万人。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比例,2008年省财政对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发达地区按每人每年40元、20元、12元的标准补助;各县(市、区)筹资标准应达到人均100元以上;调整补偿方案,到2010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40%,门诊补偿率达到20%左右。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参保率达到70%以上。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每2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农民每2年1次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将所有困难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适时调整医疗救助封顶线;给予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每年人均500元医疗补助。责任部门为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四、加强城乡为老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到2010年,所有市级以上精神病院开设老年病房。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居民出行20分钟左右的要求或以中心村(社区)为基础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方便老年人就近、就便就医。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为6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针对性的健康管理。责任部门为省卫生厅。

    五、初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省建成省、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102个;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站1100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星光老年之家)10000个。80%以上的城镇居民和60%以上的农村居民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责任部门为省民政厅。

    六、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全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年均增长10%,力争到2010年,总床位达到20万张。新建、改(扩)建针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敬老院500所以上,新增床位3万张以上。责任部门为省民政厅。

    七、加强基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建设。继续扶持欠发达地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3年内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9个县(市、区)和211个乡镇建造老年活动中心。对全省低保户老年人家庭实行有线电视入网费(初装费)和视听维护费减免政策,到2010年,基本落实到位。三年内争取创建体育强县(市、区)12-15个、体育强镇(乡)300个,建设小康体育村9000个,为基层老年人参与体育锻炼提供更多的健身场所;积极鼓励乡镇、街道的国民体质测试站与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新建镇(乡)国民体质测试站180个,指导老年人科学健身。责任部门为省老龄办、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八、积极开展法律为老服务。支持和鼓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和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便民措施,对老弱病残等老人建立上门服务和电话预约服务制度,加大为老年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力度,在各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专用服务通道,进一步为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责任部门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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