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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老干部工作部   日期:2008-09-09  阅读:

    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关心照顾好老干部,经省委同意,适当调整我省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60元、23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650元、580元和500元。省级离休干部按浙委办[2007]64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标准。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

    三、对8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发放高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已享受上述第二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上述调整所需经费,原由财政支付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由“两费保障”基金列支。本次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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