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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有所养是一项重要民生目标

    作者:  编辑:  来源:文汇报   日期:2008-03-11  阅读: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从今年1月1日起,再连续三年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加强老龄工作,也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目标。“老有所养”,已经作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之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还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让人民生活无后顾之忧。

      “200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3岁,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是了不起的成就。”温总理报告如是说。

      但与此同时,养老却越来越成为一个棘手难题。“家家有老人,人人会变老”。全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老所有养”已经被列为政府改善百姓民生的重要目标。

      怎样才能让老人没有生活的后顾之忧,安享晚年?就此,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喆人。在他看来,养老保障是社会福利,而不是社会救助,不能单单依靠政府来解决问题;满足广大“未富”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赖于政府、企业、个人“三驾马车”发挥合力。

      未富先老:中国独有的老龄化问题

      按国际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即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

      诚然,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难题。但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却是全球最严峻的国家。用张喆人的话来说,还带有几分“中国特色”:

      其一,目前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1.49亿,占总人口的11%,是世界上唯一的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其二,与发达国家从“成人国”变成“老年国”少辄五六十年,多则百余年的历程相比,我国老龄化可用飞快形容,只用了18年的时间。由此带来的人口“未富先老”问题格外突出: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的人均GDP在5000-10000美元左右,而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仅1000美元;

      其三,由于我国养老、医疗、长期照料服务等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改变,解决为数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困难和问题可谓“前无古人”,没有先例可循。尤其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对农村剩余空巢独居老人的照料护理更是成为极大的难题。

      上述三大“中国特色”困难,归结起来,主要是一点:我国大量老人积蓄微薄、没钱养老;而我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总体上比较缺乏、为老服务水平也相对落后,专业护理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的需要。

      应对老龄化,政府角色定位须明晰

      要解决好老龄化难题,张喆人认为,必须从立法入手,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尽早尽快制定、出台《养老服务法》,这样才能在政府的主导下,有效综合各类社会资源,共同承担起养老的责任。

      张喆人介绍,全国面临的老龄化困境,早在20年多年前,就在上海初露端倪。上海从1979年起步入老龄化社会,至2007年底,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总数已达占户籍人口的20.8%,比重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上海在养老服务这块“试验田”上,探索改革新路。根据上海“十一五”规划,至2010年,要逐步形成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为一体的“9073”的养老格局。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以及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意愿,计划至“十一五”末,为3%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为7%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另外90%的老人在家庭实行自我照顾,有需要时可享受一定的社会化服务,促进养老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通过不断加大政策优惠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养老服务受益面。

      然而,在“9073”的推行过程中,依然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例如,上海的养老机构已经从“九五”末的437家发展到目前的560家,功能也由简单的住养服务,转变为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保健、心理慰藉等全方位服务。但从总体需要的养老床位数看,还有很大的缺口。此外,对于失智(痴呆)老人,上海还缺乏专业护理的机构和队伍。要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动员各方资源,投入养老事业。而要使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这项事业,关键在于是要抓紧时间,在老龄化危机尚未全面爆发之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的立法。“发展养老福利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一个方向。但立法上的空白,会使很多既已凸显的矛盾无法解决,也不利于养老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我国与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政府规章,主要是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距今将近10年。除此以外,没有全国性的养老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正在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只是对老年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作出规定,与专门针对养老服务方面的法规相比,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而发达国家基本都已制订了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我国的近邻,韩国、泰国、菲律宾等,也制定了类似法规。

      张喆人建议,我国应立法对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财力保障机制、社会参与的扶持、服务准入、服务资源分配、服务模式、服务管理和监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简单举个例子,民营机构要开一个养老院,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资质才可以通过审批?养老院的服务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护理的要求和水平?收费的原则是什么?这些都要有法可依才行。”他说:“充分认识制定养老服务政策的重要性,并由相关部门着手启动对养老服务立法,在助推社保养老改革的进程中,明晰政府扮演的角色定位,确定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才能有效地构覆盖全社会的养老服务体系。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有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约有3250万老年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而根据日本发布的研究成果:65-69岁的老年人中,只有1.5%需要长期护理;80岁以上老年人中,11.5%需要长期护理;而85岁以上老年人中24%需要长期护理。

      毋庸置疑,老年人长期护理人群的增加,对老年人、家庭、社会以及经济发展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由此,张喆人建议,应借鉴国外的养老服务模式,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率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个人从年轻时起就为未来早做准备,让个人和社会共同承担更多的老年期护理费用支出,从而能在老年期得到更好的生活照料服务,免除养老的后顾之忧。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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